2008年8月初,北京某央企就其与上海某通信设备公司、北京某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,委托本律师进行代理,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此案涉及信用证担保、人民币汇率、进出口代理、外文证据的提交等多种专业问题,且涉案数额达1700多万元。
庭审中,由于我方准备充分,上海某通信设备公司、北京某担保公司面对我方强有力的证据和观点,主动提出和解。2008年10月下旬,在法院的主持下,三方达成和解协议,上海某通信设备公司、北京某担保公司共同向我方给付全部货款本金计12564012.51元、违约金计1256400元、以及我方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计250000元、全部案件受理费63328.5元等。我方完全胜诉。